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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有限公司组织形式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需注意的问题

更新时间2019-11-28 https://www.zjgkj.com/biangeng/2473.html

一、变更条件 《公司法》第9条、第96条对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可能会因为资金需求量的增加或将其股票公开发行上市,而必须变更为股份

       一、变更条件
 
  《公司法》第9条、第96条对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可能会因为资金需求量的增加或将其股票公开发行上市,而必须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以便向社会公众募集更多的资金,但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是两种不同类型的公司,它们的设立、内部组织机构及其对内对外事务的管理都有所不同,所以,在公司组织形式变更的时候,必须遵守《公司法》第77条、第78条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和要求:
 
   1、股东人数符合法律要求:
 
  有限公司原股东应当在2人以上,其中须有过半数的股东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有限责任股东人数50人以下,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人数2~200人)
 
   2、原有限责任公司经评估、验资后的净资产额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备注:《公司法》第81条要求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额为500万元人民币或法律、法规另行规定的最低限额。但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布的2006年5月18日开始实施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规定,公司发行前的注册资本至少达到人民币3000万元。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股份的发行必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必须同股同权、同股同利。同次发行的股份每股发行的条件和发行价格必须相同,任何单位和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支付相同的价格。如果采取募集方式公开发行股票,事前经国务院的批准。有限责任公司原股东筹办公司变更事项,必须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进行。
 
   4、原股东必须重新制定公司章程,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重订或变更公司章程是公司整体变更的必要条件和程序,新的公司章程必须由有限责任公司原股东同意并签名盖章,并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股份有限公司的名称必须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字样。股份有限公司必须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等规范的组织机构。
 
   二、公司变更程序
 
   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一般应遵循以下程序:
 
   1、董事会拟定公司整体变更方案
 
  公司整体变更时,首先应当由公司董事会拟定出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将公司变更的目标、依据及其他技术性问题作出初步的规划和设计。公司变更方案一般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变更后公司的名称和经营范围。
  
  (2)变更的规定和条件。
  
  (3)将原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股东的投资份额转换成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方式和依据。
 
   2、股东会作出决议
 
  公司整体变更是公司的重大事宜,根据《公司法》第44条的规定,必须有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该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3、变更公司章程
 
  变更公司章程是公司组织形式变更的必须程序,《公司法》第44条把公司章程的变更规定为公司特别决议事项,即公司章程的变更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并经公司登记机关审查登记后,章程的变更才发生法律效力。
 
   4、股份折换或募集
 
  有限公司在修订公司章程后,应依据章程的规定将原股东的出资额折合成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折合的股份总额应不高于公司净资产额。在将原股东的出资额全部折合成股份后,仍有增资必要的,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但必须严格依照《公司法》有关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规定办理。
 
   5、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三、公司整体变更的法律后果
 
   1、股东责任的改变、公司债权、债务的继承
 
  在公司整体变更前,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而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后,股东应以其所持有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虽然这两种责任都是有限责任,其中仍有细微的差别,主要表现在:“出资额”是一个常量,仅指公司设立时股东的投资,表现为一定绝对数量的财产;而“股份”是一个变量,代表股东在公司总资产中所享有的“份额”,该份额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好坏而代表的价值总处于不断变化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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